(2017)赣092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邓某与谭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谭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572号原告:邓某,女,汉族。被告: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谭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已跟被告谭某就小孩探望权协商谈成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就小孩探望权和被告谭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喻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