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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陈庆抄、吕满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陈庆抄,吕满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2082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050575-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1-2层。代表人:余荣道,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女,1975年3月3日,汉族,该银行职员,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必越,男,1976年10月16日,汉族,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被告:陈庆抄,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吕满春,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陈庆抄、吕满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庆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9144.15元及期内利息1072.85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算至本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369144.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和复利(自2017年1月6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07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2.判令被告陈庆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期内利息862.75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7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和复利(自2017年1月7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86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3.判令原告对陈庆抄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兴西路188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第1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限额53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陈庆抄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兴西路186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第2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限额4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吕满春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限额53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判令被告吕满春对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限额4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陈庆抄、吕满春签订编号为(20204000)浙商银个循借字(2014)第01136号《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3万元,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未按时偿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合同同时约定以登记在陈庆抄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产为最高限额53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吕满春自愿为被告陈庆抄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期间内向原告借款在最高限额53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主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或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1月6日,原告依约向陈庆抄发放贷款37万元,期限从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约定年利率为6.525%。借款后,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外,又于2017年1月5日偿还本金855.85元,现尚欠借款本金369144.15元及期内利息1072.85元、自2017年1月6日起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陈庆抄、吕满春签订编号为(20204000)浙商银个循借字(2014)第01139号《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40万元,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未按时偿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合同同时约定以登记在陈庆抄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产为最高限额4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吕满春自愿为被告陈庆抄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期间内向原告借款在最高限额4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主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或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1月7日,原告依约向陈庆抄发放贷款28万元,期限从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约定年利率为6.525%。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止,现尚欠借款本金28万元及期内利息862.75元、自2017年1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庆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369144.15元及期内利息1072.85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69144.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和复利(自2017年1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07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陈庆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28万元及期内利息862.75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和复利(自2017年1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期内利息86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三、若陈庆抄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陈庆抄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屋的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204000)浙商银个循借字(2014)第01136号《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53万元为限;四、若陈庆抄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陈庆抄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屋的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204000)浙商银个循借字(2014)第01139号《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40万元为限;五、被告吕满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3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吕满春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4元,减半收取5167元,由陈庆抄、吕满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