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丑金锋与石廷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金锋,石廷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483号原告:丑金锋,汉族,干部,住合水县。被告:石廷烨,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丑金锋与被告石廷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丑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廷烨经传票传唤届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丑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49元,其中修车费5349元,拖车费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3日被告石廷烨驾驶×××号小轿车与原告驾驶的×××号小轿车相撞,交警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原告车上乘员伤害、原告车辆修理达成协议后,被告不到场支付车损定损费,原告无奈只得到修理厂修车,现要求被告赔偿修车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石廷烨未作书面答辩。丑金锋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2、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实在本次事故中交警队认定自己无责任;3、赔偿协议1份,证实对乘员伤害、车辆修理达成赔偿协议;4、庆阳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清单2张、修车发票1张,证实花修车费4849元;5、前档玻璃贴膜收据1张,证实贴膜花费500元;6、证明1张,证实拖车费400元。本院调取的证据有:2017年4月6日对石廷烨弟弟石廷辉的电话记录1份,证实石廷烨的弟弟代收诉状和传票后,通过手机拍照发送给石廷烨本人,石廷烨未出庭应诉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3日被告石廷烨驾驶×××号小轿车与原告丑金锋驾驶的×××号小轿车在永宁西路转弯处相撞,合水县交警队认定石廷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乘员损害、车辆修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石廷烨支付丑金锋修车费用。修车费以保险公司的定损为准,石廷烨不到场支付车辆定损费,丑金锋将其受损车辆托运至庆阳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修车费4849元、贴膜费50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5749元。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状及开庭传票由石廷烨的弟弟代收后通过手机拍照发送给石廷烨本人,石廷烨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石廷烨驾驶×××号小轿车与原告丑金锋驾驶的×××号小轿车在永宁西路转弯处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丑金锋在本次事故的无责任。双方对乘员损害已经赔偿达成协议,并约定由石廷烨支付丑金锋修车费用,石廷烨应当按协议积极配合丑金锋定损修车、支付修车费用。石廷烨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致丑金锋将受损车辆托运至庆阳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石廷烨应承担修车、拖车所产生的费用,丑金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由石廷烨赔偿丑金锋修车费、前档玻璃贴膜费、拖车费共计5749元。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石廷烨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鱼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