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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观铨与谢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观铨,谢华腾,林观铨,谢华腾,林观铨,谢华腾,林观铨,谢华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301号原告:林观铨,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谢华腾,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观铨诉被告谢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了结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观铨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观铨负担。审判员  陈治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