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申请执行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众益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田小军、张素芬、田魁栋、陈玉萌、靳素君、田永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众益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田小军,张素芬,田魁栋,陈玉萌,田永奇,靳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刘占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田永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漯河众益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松江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李树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田魁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小军,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素芬,女,汉族(曾用名:张馨丹),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田魁栋,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玉萌,女,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永奇,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靳素君,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申请执行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众益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田小军、张素芬、田魁栋、陈玉萌、靳素君、田永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豫1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众益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田小军、张素芬、田魁栋、陈玉萌、靳素君、田永奇未履行(2016)豫1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漯河众益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田小军、张素芬、田魁栋、陈玉萌、靳素君、田永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变卖、拍卖(评估)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