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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包立红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包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555号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东春路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德元,员工。被告:包立红,男,1975年1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双辽市。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德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立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农机款25000.00元、利息12000.00元(从欠款日至2017年2月11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合计37000.00元。之后的利息放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9日被告包立红在原告处购买鑫盛牌玉米大脱粒机一台和4102型柴油机一台,共计价款56500.00元,当天交款26500.00元提走机器,欠款300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承诺2014年12月10日还款,超期按照月利率3分付利息。2015年2月14日被告还款5000.00元,现欠款25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今诉至法院提出请求。被告包立红未答辩。本院依法向被告包立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通知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答辩陈述、举证质证,包立红未到庭亦未说明缺席理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欠据及被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欠农机款2500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及以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欠据载明欠款原因及欠款人、欠款时间及数额、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款期限及还款情况,符合欠款凭证的基本构成要件,是被告欠款未还的直接证据。被告在两处欠款人位置上签名按押在一处欠款数额上按押,说明欠据内容真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欠原告农机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诉讼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农机款25000.00元、利息120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当庭进行了陈述并提交证据从中佐证。而被告知悉本案讼争内容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与原告互为举证质证据理论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双方达成农机具买卖协议后,原告履行了交付,被告没有足额支付价款,原告要求给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本院应当支持。欠据中记载“如果超期被告愿意按3分利付给原告”,是月利率3分还是年利率3分约定不明。原告称双方约定的是月利率,据此提出按照月利率2分索要欠款利息,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未见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罚息利率在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之间,本院判令被告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1.4倍计算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农机款属实应当给付,原告向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支持。但双方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立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农机款25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7年2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725.00元,由被告包立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