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国防与时东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防,时东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2298号原告:陈国防,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时东营,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陈国防与被告时东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防,被告时东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5500元,并按约定支付罚金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生姜,当时结算后欠原告姜款550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过期不还延期一个月加罚500元。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还。被告时东营辩称,欠条属实。被告提供姜种、肥料、农药,原告负责种植,等到收货时根据产量一并结算。原告的产量不足以我投入的成本,当时原告要求人工费,收姜时,我付了一部分。产量不足以我投入的成本,所以没有付款。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欠条,被告对欠条无异议,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陈国防姜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正)还款日期2016年12月20日前无任何经济纠纷过期不还延期一个月加罚500元正欠款人:时东营2016年11月15号”。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送货单7张,送货日期为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8月26日。原告对送货单本身无异议,称被告收其姜10000多斤,对收的姜没有打条,被告应该给10000多元,因他没钱,折中算了5500元,被告打了欠条。双方未能提供被告收取原告姜的数量的证据。被告提供的送货单仅能证实其送货的数量。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出具欠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的具结,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条中的欠款。被告提供的送货单均系在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之前,因欠条系双方结算后,被告才出具的,并且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提交的送货单,不能抵消欠条中的欠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因适当予以减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东营偿还原告欠款5500元;被告时东营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5500元,自2016年12月20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500元为限);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时东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奎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