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万松、张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松,张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松,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15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娅,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金沙县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松、张娅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清毕路政通大酒店一楼通道处,由李万松放哨,张娅进入“幻彩发型”理发店内将被害人彭某的一台ipad平板电脑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129元。二、201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天河路八巷“明先旅社”内,将被害赵某军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ioX7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27元。三、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学苑图文”广告店内,将被害人罗某2的一部金色iphone5s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18元。四、2016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古道路路口“炫绣堂”纹身店内,将被害人蔡某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3元。五、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张娅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中段十小附近“赋美园”化妆品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手提包内的500元人民币盗走。六、2016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桂花路毕节一中旁边“新雪亮”眼镜店内,将被害人陈某包内的3000左右元人民币盗走。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1、被告人李万松、张娅的供述与辩解;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购买单据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蔡某等人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记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以此指控被告人李万松、张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定罪科刑。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清毕路政通大酒店一楼通道处,由李万松放哨,张娅进入“幻彩发型”理发店内将被害人彭某的一台ipad平板电脑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129元。二、201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天河路八巷“明先旅社”内,将被害人赵某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ioX7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27元。三、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学苑图文”广告店内,将被害人罗某2的一部金色iphone5s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18元。四、2016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古道路路口“炫绣堂”纹身店内,将被害人蔡某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3元。五、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张娅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中段十小附近“赋美园”化妆品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手提包内的500元人民币盗走。六、2016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桂花路毕节一中旁边“新雪亮”眼镜店内,将被害人陈某包内的3000左右元人民币盗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李万松、张娅的供述与辩解;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购买单据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蔡某等人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记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967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67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万松、张娅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万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万松、张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万松、张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万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张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万松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被告人张娅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人民陪审员 谢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