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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1,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7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彭某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离婚。事实和理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冯某1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彭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归原告所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5月登记结婚,1989年2月16日生育一子名冯某2。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2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05年1月,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2006年2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2010年11月1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复婚。婚后,原、被告及儿子共同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是神圣而庄严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应慎重。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虽期间闹矛盾,曾离婚,后互相谅解、包容,又复婚,双方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在某些生活琐事上存在分歧,发生争执,这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让、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离婚了事。法院认为,只要今后原、被告共同珍惜婚姻和家庭,互相扶持和体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彭某某要求与冯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就本案而言,双方系自主婚姻,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特别是冯某1,作为一名丈夫,对家人理应加倍的予以关心和呵护,克服自己的不足,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夫妻间出现的裂痕,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综上,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是给双方又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故上诉人彭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陈建中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