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江浩成与陈继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浩成,陈继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228号原告:江浩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继方,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江浩成与被告陈继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浩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浩成以陈继方已将闽F×××××号轿车修车款9500元支付给江浩成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浩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浩成负担。审判员 陈 俊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阙水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