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固诉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固,章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丽,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杨固因与被上诉人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娄 永审 判 员 蒋庆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