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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488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宇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宇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34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姚红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小强,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中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东宝村第二组。法定代表人李洪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中宇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市中宇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788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4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歇业,其法定代表人李洪兴下落不明,经向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向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王锡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