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德利与被执行人李清志、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安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肖德利被执行人:李清志、周梅花:申请执行人肖德利与被执行人李清志、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按照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于2015年3月19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梅花的银行存款50806.28元,之后被执行人以现金形式自动交纳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肖德利现已全部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