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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桂奇诉张永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奇,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苏桂奇,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永军的银行存款101150元及利息。二、扣留、提取其部分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