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桂奇诉张永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奇,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苏桂奇,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永军的银行存款101150元及利息。二、扣留、提取其部分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