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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曾广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曾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临沂市北园路223号。负责人:杨帆,行长。被执行人:曾广进,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商应涛,男,汉族,1972年8月6日,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曾广进、商应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