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项学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项学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9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法定代表人:顾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学智,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项学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文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