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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梁正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正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63号罪犯梁正洪,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7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正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正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梁正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正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获得二0一四、二0一五、二0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480分,表扬5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消费10149.2元,月均消费375.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梁正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梁正洪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又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其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正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