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凤云与宋蕾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云,宋蕾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22号原告:许凤云,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喜、邓超,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蕾蕾,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宪臣,男,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市山阳区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友,男,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市山阳区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许凤云与被告宋蕾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许凤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许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