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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凤云与宋蕾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云,宋蕾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22号原告:许凤云,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喜、邓超,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蕾蕾,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宪臣,男,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市山阳区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友,男,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市山阳区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许凤云与被告宋蕾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许凤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许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