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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心怡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侯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侯悦,天津铎巍多国际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534号原告:王心怡,女,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1301-1308。负责人:刘希智。被告:侯悦,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铎巍多国际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卫星里19门增6号29门底商。法定代表人:赵益敏。原告王心怡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侯悦、天津铎巍多国际交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心怡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心怡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心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