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汀汀与张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汀汀,张园,赵汀汀,张园,赵汀汀,张园,赵汀汀,张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民初807号原告:赵汀汀,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张园,女,199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赵汀汀与被告张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汀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汀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1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2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张园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汀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查明,2016年10月20日,被告张园向原告赵汀汀借款14200元,并出具借条。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长期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汀汀债款人民币14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被告张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诗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