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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鑫与陈金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鑫,陈金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198号原告:何鑫,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陈金双,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绥陵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行署街春光名苑小区1栋2-3号商服。负责人:吴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铭,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鑫与被告陈金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鑫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余 璇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