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侯爱华与赵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华,赵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354号原告:侯爱华,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告:赵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原告侯爱华诉被告赵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侯爱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怡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