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侯爱华与赵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华,赵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354号原告:侯爱华,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告:赵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原告侯爱华诉被告赵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侯爱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怡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