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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小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小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145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王府井商城C座10楼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4000029704。法定代表人:向伟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扉,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慈宇,男,系公司员工。被告:何小科,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小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