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应占与胡蝉、徐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占,胡蝉,徐要辉,徐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07号原告:王应占,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胡蝉,女,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徐要辉,男,38岁,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徐二辉,男,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王应占与被告胡蝉、徐要辉、徐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王应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应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占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王应占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