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文日与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日,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137号原告:薛文日,男,汉族,1949年2月21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住地:蓝山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麦小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薛文日与被告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文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薛文日负担。审 判 长 龙建军审 判 员 欧日宏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文麒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