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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乾武与李延华、闫晓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乾武,李延华,闫晓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787号原告:文乾武,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延华,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闫晓惠,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宽甸满族自。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文乾武与被告李延华、闫晓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乾武负担。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