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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嘉夫、高可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嘉夫,高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146号申请人:王嘉夫,男,2007年4月2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二才(系王嘉夫父亲),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高可芳,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王嘉夫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可芳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可芳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爱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仲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