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伟与黄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黄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395号原告:黄伟,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佳,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溪市。原告黄伟与被告黄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叶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