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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与贾文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儒,贾文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630号原告:范建儒,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贾文建,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范建儒与被告贾文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范建儒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建儒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范建儒负担。审 判 长  庞军兴审 判 员  郑志新人民陪审员  宿妙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冉骐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