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与贾文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儒,贾文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630号原告:范建儒,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贾文建,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范建儒与被告贾文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范建儒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建儒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范建儒负担。审 判 长 庞军兴审 判 员 郑志新人民陪审员 宿妙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冉骐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