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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肖胜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胜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208号原告:肖胜全,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2667号。负责人:王守坤,行长。肖胜全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宏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胜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减半收取计413.00元,由肖胜全负担。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