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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许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4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许(曾用名王喜),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SXX**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锦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mg/100ml。王许��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王许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