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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096周佳与杨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杨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096号原告:周佳,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娴,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东,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周佳诉被告杨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建东给付欠款64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建东承担。事实与理由:他与杨建东有业务往来。因杨建东需要,他多次为杨建东提供房屋集成吊顶安装,截止2015年12月30日,杨建东结欠他64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他多次催要,杨建东总是推诿。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杨建东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杨建东向周佳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周佳货款64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后杨建东未能按约给付货款,2017年1月17日,周佳为催讨货款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杨建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杨建东结欠周佳货款640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杨建东未按约给付货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杨建东应承担给付货款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建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佳货款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周佳已预交),由杨建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周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