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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玉家、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家,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家,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杨镇赵瓦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松龄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