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8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冬美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1刑初17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美,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现住湖北省石首市。于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石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李冬美在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净莲街租下一门店,容留卖淫女子提供色情按摩服务,并从中按比例提成。2016年7月21日22时30分,王某和漆某来到门店内,经李冬美介绍性服务项目和价格后,二人分别选择龚某和张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四人在门店二楼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系残疾人,属肢体残疾肆级,被告人李冬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冬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本案综合材料、查获经过、发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户籍材料;证人胡某、曾某、杜某、徐某、王某、龚某、漆某、张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杜某、徐某、漆某、龚某、王某、张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冬美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石首市公安局石公(高陵)行决字[2016]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筛查报告,石首市公安局高陵水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石首市公安局南口水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石首市久合垸水陆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我所办理李冬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的情况说明、残疾证、石首市人民医院体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美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肢体残疾,且主动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明审 判 员  刘敦云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喻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