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胡小花毛文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毛文德,胡小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028号原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康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98215878。法定代表人吕清波,董事长。被告:毛文德,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被告:胡小花,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文德、胡小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文德、胡小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文德、胡小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46元,由原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