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苏杖子社区八牌村一组与被告梁振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松树台乡苏杖子社区八牌村一组,梁振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748号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苏杖子社区八牌村一组(原平泉县松树台乡八牌村第一居民组),住所地:平泉县松树台乡八牌村。负责人:梁振生,组长。被告:梁振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苏杖子社区八牌村一组与被告梁振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苏杖子社区八牌村一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苏杖子社区八牌村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苏杖子社区八牌村一组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明审 判 员 杨宝平代理审判员 尉 玲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天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