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辉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355号原告孙辉,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谭权宏,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罗晓娟,系该公司行政副总。委托代理人江真红,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苏吉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国振,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工程部长,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妙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辉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辉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孙辉承担。审 判 长 刘祥宇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