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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1范孙南与王齐全、严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孙南,王齐全,严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1民初181号原告:范孙南,男,194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云,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王齐全,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现羁押于江苏省高淳监狱。被告:严桂琴,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金湖县。原告范孙南与被告王齐全、严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孙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云、被告王齐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桂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孙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其中35万元从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5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齐全与被告严桂琴系夫妻关系,被告王齐全为经营所需,分别于2106年1月10日、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40万元,并约定其中30万元与5万元借款月息2分,为此被告王齐全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提起诉讼。王齐全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利息已偿还至2016年农历新年。被告严桂琴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王齐全、严桂琴系夫妻关系,被告王齐全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王齐全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7日,本金未偿还。2016年2月24日,被告王齐全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合计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约定其中5万元月息2分。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王齐全未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索款无着,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还款,原告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齐全主张其中30万元利息已付至2016年农历新年,原告未作否认,故本院采信王齐全的主张,即利息已还至2016年农历年前(2016年2月7日)。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余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齐全与被告严桂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生活,故被告严桂琴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齐全、严桂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范孙南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从2016年2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5万元从2016年2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5万元从2017年1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宝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植曾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