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147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号王府井商城*座**楼A1。法定代表人:向伟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扉,男,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慈宇,男,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秦绪,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