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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法民清(算)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与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法民清(算)字第01223号申请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朱康。被申请人: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长沙市商务中心A栋823房。法定代表人:刘渝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方贵华的申请,于2015年6月16日裁定受理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0月15日指定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7年2月21日,申请人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公司未提供任何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而无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在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公司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进行清算,经公司股东方贵华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因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致使无法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应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的规定,股东方贵华可以另行向实际控制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而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该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二、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管理人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祖湖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一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