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光临、刘碧玲、郴州鼎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其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临,刘碧玲,郴州鼎信典当有限公司,何其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77号申请人刘光临,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耒阳市人。申请人刘碧玲,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耒阳市人。申请人郴州鼎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光临。被申请人何其广,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安仁县人。申请人刘光临、刘碧玲、郴州鼎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其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其广银行存款22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光临、刘碧玲、郴州鼎信典当有限公司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光临、刘碧玲、郴州鼎信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光临名下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陈靖名下的房产。三、冻结被申请人何其广银行存款22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