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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久君、李春福、常海峰、常海涛、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久君,李春福,常海峰,常海涛,赵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职务该单位清资员。被执行人:张久君,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春福,男,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海峰,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海涛,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春红,女,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久君、李春福、常海峰、常海涛、赵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89.34元、诉讼费460元、公告费606元、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张久君、李春福、赵春红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