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乾坤与内江市市中区凤鸣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乾坤,内江市市中区凤鸣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564号原告:徐乾坤,男,汉族。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凤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凤鸣场上。法定代表人:刘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荣,男,汉族。原告徐乾坤诉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凤鸣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徐乾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凤鸣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乾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乾坤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凤鸣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