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淅川县第一小学与王新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第一小学,王新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645号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盛永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条,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5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春,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诉被告王新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负担。审判员 闫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