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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淅川县第一小学与王新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第一小学,王新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645号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盛永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条,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5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春,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诉被告王新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淅川县第一小学负担。审判员  闫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