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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聂文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聂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1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徐复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岭,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丁峰,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被执行人聂文豪,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执行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聂文豪一案作出的编号411621-1100044223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聂文豪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孟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