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雨恒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574号原告:李雨恒,男,1986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利昌,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荣,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五层A1、A2、B座。负责人:王军,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峰,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雨恒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483元,减半计22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雁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