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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5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2016527康水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水潮,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5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康水潮,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康水潮与被执行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康水潮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水潮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水潮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