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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中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中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237-X。法定代表人李华强,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安居社区安溪大街上段,注册号:510522000016143。法定代表人刘云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重庆中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费702459.44元,垫付诉讼费用108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沁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