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输琴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输琴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3民特1号申请人:黄输琴(曾用名黄日琴和黄汉青),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系申请人黄输琴儿子),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特别授权。申请人黄输琴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输琴称,申请人有四个姓名(除了黄输琴、黄日琴、黄汉青外,还有黄汉清)自1993年左右因与妻子黄某2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安徽省马鞍山生活工作,之后,也从未与妻子黄某2及三个子女(黄某1、黄彬、黄沫),甚至周边相知的人有任何联系,但申请人现在年迈,一人在外有诸多不便,还是想回来与妻子儿女团聚,不想,却在2012年经妻子黄某2申请已被法院宣告死亡,现我回家,故又申请法院撤销上述死亡宣告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丰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宣告黄输琴(曾用名黄日琴和黄汉青)死亡。2017年3月28日,黄输琴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其宣告死亡判决。诉讼过程中,经询问黄某2(申请人妻子)、黄某1(申请人女儿)、黄彬(申请人儿子)、黄沫(申请人儿子)核实情况,证实2017年3月20日,被宣告死亡人黄输琴重新出现。庭审过程中,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申请人儿子),到庭证人黄某2、黄某1、黄彬也再次证实申请人即是黄输琴本人,并指认到庭的申请人是黄输琴。另查明:申请人黄输琴,曾用名黄日琴和黄汉青。对申请人黄输琴是否尚有一名称“黄汉清”的问题,申请人黄输琴向本院提交了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居民委员会在2017年3月31日的证明一份和1988年姓名为黄汉清的工作证(工作证上载有黄汉清的照片)一份,证明内容为黄输琴与黄汉清系同一人,居住在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江家巷3号,本院认为,黄输琴现已68周岁,虽然其提交了载有黄汉清照片的工作证,但本院无法确认是否是同一人,但是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可以证实黄输琴曾使用过黄汉清的姓名,且申请人又持有黄汉清的工作证,证据之间也可相互印证,故本院对申请人黄输琴尚有一姓名黄汉清的事实予��确认。本院认为黄输琴经证人指证,可以证实本案的申请人黄输琴与(2012)丰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中的被申请人黄输琴系同一人。现经查明黄输琴并未死亡,同时又作为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宣告其死亡的(2012)丰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黄输琴(又名黄日琴、黄汉青、黄汉清)死亡的(2012)丰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志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