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太江与被执行人蔡卫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817号申请执行陈太江,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8********,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农科村小葛庄**号。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卫军,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人陈太江与被执行人蔡卫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扣划被执行人蔡卫军银行存款125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